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
第25號
《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管理規定》已經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第12次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外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省外企業是指企業工商注冊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自治區)和中央部門所屬的具有省級及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從事建筑業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省外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外入滇從事建筑活動企業的行政監督管理,根據建筑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進行統一管理。
各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省外企業在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外建筑施工、監理、檢測企業在滇從事建筑活動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按照規定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設立獨立核算法人的企業,須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資質。新成立的企業達到一定級別資質標準的,原則上可直接申請相應等級資質。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長期在滇從業或每年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在三項以上的,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按照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資質檢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在滇超過三年的,應轉為獨立法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在云南省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建立必要的組織管理機構,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內設機構合理、健全,職能職責明確,具有滿足標準數量的固定在崗注冊執業人員。
企業名稱、資質等級以及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負責人、辦公地址和固定聯系電話以及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專職代理人員等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7日內告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或現場勘察、核實后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必須按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滇備案后,再到項目所在地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辦理備案的省外企業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七條 省外企業辦理入滇備案,應一次性報送、出示下列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的資料審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根據情況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現場勘察、核實。
(一)省外施工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一)
(二)省外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二)
(三)省外檢測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設計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價咨詢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標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六)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第七條要求審查合格后,頒發《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期滿后自行失效,單項備案的證書有效期滿后自行失效,如需繼續開展相關業務,應重新辦理備案。
第九條 省外企業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書》后,一年內在滇未承接工程項目的,期滿后,其備案證書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內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省外建筑企業入滇承接工程施工,其勞務作業應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省內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嚴禁發生拖欠工資行為。
第十一條 省外企業在滇從事建筑活動所簽訂的合同,應在7日內抄報給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備案,并按要求上報建筑業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省外招標代理單位單項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結束后,項目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提交 “招標代理業務手冊相關內容”一份。內容包括:中標通知書、開標的基本內容、業主評價意見等。并及時上報每季度在我省的業績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滇從事建筑活動的省外企業監督檢查和施工現場安全、質量監管。對未按本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及在投標中承諾的現場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等未到現場履職的,應當予以警告,責令整改,作為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省外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必須是已備案人員,并按投標時的承諾到位、到崗,未備案人員不得在滇從事建筑活動。注冊建造師和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的注冊或上崗證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時代管直至項目竣工。
第十五條 省外企業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2007]9號)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行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外,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予辦理入滇備案,并通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外企業在云南省從事建筑活動,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云南省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社會治安等規定,依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省外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外施工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1.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出省從事建筑活動介紹信。
2.省外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3.省內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頒發的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復印件。
4.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托書(入滇企業負責人委托書及辦理入滇備案手續人員委托書)原件、復印件。
6.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建造師、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建造師、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數量要求為特級總承包施工企業各不少于5人,一級總承包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二級(含二級)以下總承包及專業承包施工企業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鮮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復印件。
7.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原件、復印件。
8.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辦公場地證明原件、復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備案申請表》。
附件2
省外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1.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出省從事建筑活動介紹信。
2.省外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
3.省內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頒發的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復印件。
4.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托書(入滇企業負責人委托書及辦理入滇備案手續人員委托書)原件、復印件。
6.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管理人員和不少于5人的執證監理人員(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1人)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鮮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復印件。
7.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
8.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辦公場地證明。
9.《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備案申請表》。
附件3
省外檢測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1.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出省從事建筑活動介紹信。
2.省外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質量認證合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3.省內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頒發的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復印件。
4.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托書(入滇企業負責人委托書及辦理入滇備案手續人員委托書)。
6.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管理人員和從事檢測工作的專業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鮮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7.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
8.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辦公場地證明。
9.《云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筑活動備案申請表》。
附件4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企業備案,辦理《入滇備案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年內誠信證明;
2.企業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4.企業法人授權認定的該企業入滇備案負責人有關資料;
5.企業在滇所設分支機構的工作場地、人員配備、辦公設備等資料;
省外設計企業進行設計項目單項備案,辦理材料包括:
1.企業《入滇備案證》原件或蓋總院印章的復印件;
2.蓋總院印章的企業工程設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設計項目的立項文件復印件;
4.設計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方案中選通知書、設計委托(以上三項要求由備案企業根據《云南省建設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項目情況提供;
5.按國家規定簽訂的工程設計項目合同復印件;
省外勘察企業進行勘察項目單項備案,辦理材料包括:
1.企業《入滇備案證》原件或蓋總院印章的復印件;
2.工程勘察項目委托書;
3.蓋總院印章的企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勘察項目合同復印件。
5.提供與我省具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單位的勞務合作協議及所使用技術工人名單。
6.提供我省取得土工實驗室資格認定單位的該勘察項目試驗技術合作協議。
7.核驗該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測量員、試驗員、記錄員的畢業證、職稱證原件及復印件。
8.該勘察項目工程勘察報告主要頁(扉面、總說明、項目技術人員)復印件。
9.勘察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要求企業印章、注冊人員印章、勘察人員簽字齊全)。
10.勘察項目備案表上主要技術人員名單(總院蓋章),主要技術人員與總院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入滇備案證》、設計項目單項備案、勘察項目單項備案辦理時限均為3個工作日)
附件5
省外造價咨詢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1.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出省從事建筑活動介紹信。
2.省外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
3.與委托方簽定的造價咨詢業務合同。
4.法人授權委托書(入滇企業負責人委托書及辦理入滇備案手續人員委托書)。
5.在滇執業執業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資格證書造價員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6.省外甲級造價咨詢企業入滇開設分支機構的,入滇承接業務專職專業人員要求:注冊造價師不少于8人,建設工程造價員不少于5人;乙級造價咨詢企業入滇開設分支機構的,入滇承接業務專職專業人員要求:注冊造價師不少于5人,建設工程造價員不少于3人。
7.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
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地區承接業務單項業務備案表》。
附件6
省外招標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
(一)單項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應提交下列材料:
1.“省外工程招標代理企業入滇招標代理項目備案登記表”;
2.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省證明(介紹信或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法人印章);
4.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法人印章);
5.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項目組人員的具體要求:
①項目組成員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其中至少1人為注冊造價工程師;②項目組成員經注冊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注冊地社會保險機構繳費的花名冊及繳費憑證、檔案托管證明、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及執業資格證書。所有憑證、證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7.與業主簽訂的招標代理委托協議書;
8.代理機構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年內無不良行為的誠信記錄證明。
單項備案時,每次必須提交以上資料。
(二)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省外入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情況登記表”;
2.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出省證明(介紹信或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法人印章);
4.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法人印章);
5.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在滇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7.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8.分支機構專職人員:不少于2名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
注冊證書、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經歷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9.分支機構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0.代理機構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年內無不良行為的誠信記錄證明。
Copyright © 2018年昆明陽光恒邦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網站備案號:滇ICP備17007682號-1
網站建設技術支持:盈嵐科技